网络广告面临的七大难题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利用关键字(词)技术。利用该技术将包含关键字(词)的源代码置入网站整个程序中以便搜索引擎搜索。关键字(词)一般为企业知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驰名商标等。当用搜索引擎以该关键词搜索时,该投机者的网站与某一驰名商标,产品等一同出现。
四. 隐私权问题
网络广告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是采取某些技术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针对用户特点发布广告。最常见的是采用Cookies技术保存用户在网站上留下的“蛛丝马迹”,诸如浏览路径,交易记录,问卷内容等。可见网络绝非纯粹自由之地,其实用户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视着,与现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更有甚者,一些网站通过一些合法或非法途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然后和广告商合作,根据Cookies中用户拜访的内容,设定广告播放的内容及频率,或让用户重复利用同一幅广告,做到“一对一”式的针对性非常强的推销,让用户看到厂商希望其看到的信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通过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途径收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后,将其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业务经营者,因为这对其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商业价值。但把个人信息作为商品出售是一种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为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各国均已有所行动。美国政府已经公告所有政府网站不得使用Cookies技术来记录用户上网的信息。我国法律还未对Cookies做任何规定,法律的欠缺导致许多网站肆意使用Cookies技术收集个人信息,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迫不及待。
五.网络广告垃圾问题
电子邮件广告。根据《广告法》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但目前网络建设只与电信部门有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关。这是机构和权限设置上的不足。目前电子邮件往往是电子邮件垃圾的代名词。本来电子邮件因其速度快,覆盖面广,成本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广告方式,但因其管理的混乱,法制的不健全和商家一味为经济利益所驱使而使得滥发垃圾邮件现象比较严重,电子邮件广告这种广告方式似乎走入死胡同。滥发垃圾邮件给用户和商家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它不仅占用了带宽,浪费了网络资源,而且邮件服务商每年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治理邮件垃圾。对用户而言,其邮箱可能因大量垃圾邮件充斥其间而致使重要邮件无法接收到。在电子商务时代,一封邮件可能蕴涵着重要的商业价值,其迟发或接收不到都可能带来重大的损失,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插播广告。在上网浏览时,大多数人都可能遭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在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全屏或半屏的,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广告,这就是插播广告,有的必须点击若干次之后才可退出,而有的根本无法退出,只能强行关机,重新启动。这些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造成了广告骚扰,妨碍了用户对网络的使用,急需立法加以规范。
强制性广告。在某些ISP主页打开之前总被要求阅读一些广告,不点击广告就根本不能进入网站主页。这种强迫用户阅读的广告与用户自愿阅读相背离,也违反了《广告法》的基本精神,理应加以制止。
六.隐性广告问题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同样应符合这些规定,然而网络广告中采取隐蔽形式发布广告以规避法律和欺骗消费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以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曾有一著名网站刊登某名牌汽车各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的新闻,这具有明显的广告性质。有些网站故意打《广告法》的擦边球,有意混淆新闻信息与广告的界限,打着新闻的幌子发布广告,以新闻之名行广告之实,已违背法律规定,只是目前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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