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第四媒介?第二世界?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要跳出“第四媒介说”这一思维模式
就理论研究而言,现在有一种倾向:有些人只看到网络媒介对大众传播活动带来的影响,有人甚至惊呼传统的大众传播理论许多地方都要改写了。诸如把关人理论、议题设置理论、影响不一理论等等,似乎都要改写了。诚然,面对网络媒介带给大众传播的影响,对现有理论重新审视并作出种种调整修改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大众传播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规律没变,有关它的活动规律的基本理论也不会大变。而另一方面,人们对网络传播给组织传播和人际传播带来的新局面、新情况和新问题却关注甚少;对网络世界里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的相互交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也关注甚少。这不能不说是同“第四媒介说”的思维模式有关,因为他们总是把网络媒介同传统的大众媒介相提并论,而看不到它们还有大量不能同大众媒介相提并论的方面,因为它实在是和传统的大众媒介大相径庭的另类。
有本传播学教材在叙述人类传播发展史时,认为先后经历了这些阶段:原始传播→口语传播→书写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互动传播。这一叙述提及的前面各阶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最后一个阶段说得让人费解了,为什么偏要给网络传播加上“互动传播”的桂冠呢?看来也是将网络传播同书籍、报刊(印刷传播)、广播电视(电子传播)相类比的结果。传统的大众媒介,都是单向的、缺少互动的,而网络媒介在进行大众传播时却具有较强的交互性,这岂不是“互动传播”吗?可是,作者在做这种类比时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传统的印刷传播和电子传播是缺少互动的,可是传统的口语传播、书写传播、以及人类襁褓时期凭借叫唤、手势、体语进行的原始传播,不都是具有极大交互性的互动传播吗?所以把网络传播说成是“互动传播”,这也只是把它同报刊、广播、电视类比的结果,这种思维模式是同“第四媒介说”的思维模式一样的。如果跳出这一思维模式,不仅把网络传播同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的传播相比较,而且同传统的口语交谈、书信往来、甚至种种原始传播相比较,恐怕不会把“互动”看作是它独有的特点而称之为“互动传播”了。
应该对网络媒介的三个领域、三类传播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把“第四媒介说”泛化,不仅影响传播理论的阐述和研究,而且还会给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要知道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全开放的公共性领域,也有半开放的组织活动领域,还有并不开放的私人活动领域。任何一个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对于面向公共领域的大众传播、面向组织活动领域的组织传播、面向私人领域的人际传播的管理都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大众传播,一般来说要求严格,在保障必要的自由度的同时,还要求传播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通常用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来规范这方面的行为。对于组织传播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通常有社团法、公司法、政党法等加以规范。而对于人际传播就不太一样,现代民主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交往、交谈、书信往来,都是保护有加的。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某种私人交往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如密谋叛国、颠覆政府、危害社会等),否则是不允许任意干预、侵犯的,因为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通信、互相交往以及维护隐私的权利。以上是对于现实世界中三类传播的不同管理方式。如今,网络媒介为人类精神交往提供了一个新的世界,也就是相对于现实世界而存在的第二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同样有全开放的公共领域、半开放的组织领域、并不开放的私人领域,同样有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作为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也应该对这里的三个领域、三类传播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把网络媒介简单地看作是“第四媒介”(即第四种大众新闻媒介),那岂不要对网上的交往一律采用对待大众新闻媒介(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的方式加以管理?对于网上聊天、网上电话、电子邮件(群发邮件除外)、ICQ等等,岂不是都要按照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来管理和规范?那样做了,私人间的交谈、公民间的通信,岂不都要像公开发表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那样受到管束?如此下来,还有什么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个人生活不受干预的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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